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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07-07-09 浏览次数:282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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