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于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相邻建筑物的妨碍,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乃至于基本的身体健康都将受到影响。因此《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建造建筑物,国家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限于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自然日照,不包括采用人工措施实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相邻建筑物必须本着公平原则,充分考虑相邻方的权益,不得妨碍邻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然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建造时,相邻建筑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权利人可要求排除防碍。在建造完成后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而无法排除妨碍的,受损方有权基于所受损害主张损害赔偿。
自然通风、采光、日照问题不仅仅涉及建筑物,有时也涉及相邻土地。例如在相邻土地上栽种高大乔木、建造高楼,影响相邻土地采光,可能会影响相邻土地上农作物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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