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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95

一、报批阶段:

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批后实施阶段

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 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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