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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概述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454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能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 ,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 ,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有哪些?征用土地需经过二道程序,一是建设用地预审,二是正式报批。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预审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审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哪级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哪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正式报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后,由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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