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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牟利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02

株洲市个体工商户凌干武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去年底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所得赃款4500余元被没收上缴国库。昨日,此判决生效。此前,凌干武为了赚钱,竟利用其在担任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1997年因株洲市区划调整被撤销)副局长时私自保留下来的原郊区国土局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件文本(盖有公章),填充有关内容后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牟利。

2004年6月底,凌干武受黄某委托,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办事处太阳村的锦龙小区彭某等人的自建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黄某口头达成了每办好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取2000元报酬的协议。随后,凌干武利用曾担任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副局长时私自保留下来的原郊区国土局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件文本(盖有公章),填充有关内容,伪造了时间为1995年的两本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凌干武凭这两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彭某等7户建房户换取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凌干武从中共获取暂办证报酬4500余元。案发后,凌干武主动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1999年11月,凌干武因犯贪污罪被株洲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0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6月9日止。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凌干武于2005年9月20日被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凌干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干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凌干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凌干武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重新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王兴夏 刘 勇

刚刚过去的2005年,革命老区炎陵县完成财政总收入10008万元,同口径比增加1781万元,增幅21.65%,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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