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2009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加快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完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手续,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的登记和核发“两证”。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登记和核发 “两证”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前农村用地,建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申请核发“两证”的住宅所有权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可以拥有农村住宅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 (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核发“两证”:
1.在村集体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2.在村集体安排的政府征地回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3.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依法继承取得的。
5.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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