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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57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50126

【实施日期】 19950126

【章名】 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

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

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

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

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

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

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

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

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

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

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

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

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

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

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

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

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部

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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