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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9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用土地费用最低成本每平米2.8%,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六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部门滞留、挤占、挪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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