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依法、合理、公正确定土地出让宗地成本,准确核算出让宗地收支情况,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4]72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财综[2004]67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土地收储出让资金管理程序
土地收储出让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土地出让收入都必须全部直接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都必须全部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设立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根据赣财综[2007]19号文规定:财政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要尽快清算,将清算后的余额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并撤销“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为便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财政部门可以在银行开设“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专门办理相关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其它部门不得设立资金过渡户、收入清算户或预收定金专户。
土地出让的定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未中标的根据国土部门开具的退款通知单(附表一),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退给缴款人;中标的土地受让人的履约保证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证金转为出让金缴入国库,并根据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将余款全额直接缴入地方本级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根据赣财综[2007]年19号文件执行)。经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国库后,由国土部门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土地收储中心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履约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二)、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土地前和出让土地后,须按宗地向财政部门报送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预、决算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待缴款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特殊情况下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收储中心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二)、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付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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