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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507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县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1、 各级政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

3、 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 变更用途、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建设、财政、计经等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定。出让方案包括土地地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规划设计要点等内容,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7日内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土地使用权不能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的出让金额、币种、开户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国土部门按每期出让金到帐金额,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持“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结算联到国土部门申请转开“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土地受让方凭“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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