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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01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4]5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工作的通知》(台发[199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地区商服用地、商品住宅

(按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城镇居民、

华侨、港澳台同胞自用住宅用地

园区其他

台城400213160

四九、水步、大江、广海、冲蒌、斗山、赤溪350182850

白沙、三合、三八、端芬、都斛300162640

海宴、汶村、川岛、北陡、那扶、深井、海侨200162630

注:出让商服用地(包括商住用地)的土地按建筑密度的25%计算。

二、公房拍卖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房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03]2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公寓式住宅楼补办用地手续的仍按《关于台城地区公寓式商住楼补办用地手续收费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00]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因招商引资及公有企业改制需要,土地出让金收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经市政府审批。

五、原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至今仍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在2006年4月30日前办理手续的仍按原批准标准执行,2006年5月1日后办理手续的按新标准收取。

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三年内按每平方米5元由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作水利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

七、过去我市关于土地出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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