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5]19号
各乡镇、响齐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和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县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县国土资源局),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交县财政局,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土地受让方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县工商银行,账号:1314000229300036896。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交县财政局)后,县财政局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县国土资源局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按不同地区、不同供地方式进行征收。
(一)县城规划区内现有的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盲全部价款,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二)县城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公开出让的,按土地出让价格全额进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三)国有工商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资产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价格全额进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四)乡镇集镇规划区内(不包括梅山镇、江店镇)土地进行招、拍、挂的,按成交额的40%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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