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土地管理 > 土地政策 >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389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

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

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项的规定,采用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均确定为国有。

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方法,一是依集体所有权证,二是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确认。其中第二种方法是以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十地所有权证的现实情况为根据的;在已经完成确权发证的地方,当然应主要采用第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土地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