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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427

旧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私有制,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在农村也实许土地私有制,即保留贫农、中农的土地,没收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贫雇农。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通过合作化开始推行的,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说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得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合作化。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第2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人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2、公社化。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原未入社的农民的土地以及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一切土地归为公社所有。这种公社所有制到1960年就被否定了,但它导致的一切私有土地集体化的结果却保留了下来,因而公社化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3、调整。196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共八届十次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肯定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此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政府部门的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在一些地方的变动仍然存在。到1982年国家制订新宪法,最终确定了乡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和村内经济组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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