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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体现和保障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323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九亿农民的切实利益。因此,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新农村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圈地运动”是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始作俑者”

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土地的市场价值被发现以后,有不少政府和开发商对土地的增值效应寄予了无限的想象空间。近20年来,中国土地市场上大体上出现了三轮一浪盖过一浪的圈地运动。最终的结果是1999——2002年,全国查出了53万多件土地违法案件,2003年发生了16·8万件土地违法案,2004年和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下了较大的力气进行整顿,但效果也并不很理想。

我国的第一次“圈地运动”开始于1987年,在1992年和1993年达到极致。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土地使用分为划拔和有偿出让两种基本方式,土地的价值被发现,土地是资产的特征被淋沥尽致的开发,有不少“投机者”就开始悄悄地“圈地”。到了1992年,全国各地形成了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扩张狂潮,房地产投资增长曾一度达到117—200%。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也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延伸到偏远的乡镇。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止1993年3月,我国县级以上的开发区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城镇城区用地面积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据媒体报道,广西某市1992年设立了20多个开发区,可惜的是后来市政府想建一个图书馆却己经找不到地了。湖南也曾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建立了各类开发区300多个,总面积达到2485平方公里,但几年过去,这些开发区仍是荒草萋萋。

第二次“圈地运动”始于1998年。当时由于《土地管理法》被修改,占用耕地的审批权被上收,廉价拿到大片土地变地十分的渺茫。但是,由于政府太看重gdp的增长,各级政府就变着法子和开发商勾结在一起,绕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变换着名义、手段继续大肆地圈地。法律规定占用土地35公倾以上应报国务院批准,但是某些“聪明”的地方政府就分解成十次,甚至二十次审批,绕开国务院的强制审批。

第三次“圈地运动”的丰硕果实据2003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消息称全国仅各类开发区已经突破6000个,占地面积达到4万多平方公里,超过全国城镇建设用地的总和,是第一次“圈地运动”开发区占地总量的一倍多。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浙江省就有758个开发区,规划面积4000多平方公里,相当于全省城镇面积的3.6倍;山东省有各类园区642个;江苏省有475个开发区,其中南京市江宁区4个开发区占地面积达773平方公里。就连经济并不发达的泗阳县也规划经济开发区43.3平方公里,其中仅2003年就占用基本农田4000多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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