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制是指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表面上看,它反映的是人们对土地的支配关系,而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它是构成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就必须占有土地,构成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存在土地所有制,就必然存在对土地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在原始社会,原始土地公有制是由氏族成员的自觉和氏族习惯来维持的。但出现私有制、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统治阶段就必须用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对其有利的土地所有制。这种新的方式便是利用法律来确认。由法律所确认的土地所有制便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受制于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和内容,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土地所有权制度也必将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先后出现了奴隶主土地所有制。与之相适应,也先后存在奴隶制土地所有权制度、封建制土地所有权制度、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映土地所有制,但这种反映并不是机械的,而是能动的。人类社会曾经存在过的和仍然存在的任何一种土地所有权制度,都是以维护、巩固决定其存在的土地所有制为根本任务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法律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来反映、巩固这种土地所有制。
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占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于属于自己所有人利用自己所有的土地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利。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己所有的土地修建农用公路。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从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国家出让国有土地获取出让金。土地处分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土地从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归于消灭的权利。
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不只是土地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取得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但是,作为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属于他物权,其权利主体是非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在此反而成了义务主体。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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