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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分离理论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之争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227

【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

【专 题 号】f2

【复印期号】2007年07期

【原文出处】《经济评论》(武汉)2007年2期第46~50页

【作者简介】石莹,赵昊鲁,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式面临“公有”还是“私有”的争论。从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出发,现有集体所有制在终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各层次上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和农民在权利关系上处于不同的地位。农地产权的改革方向应该在不同层次具有“公有”或“私有”的不同性质,从而既可以克服产权模糊的弊端,又可以避免完全私有化带来的问题。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所有权分离/农地改革/土地产权

随着中国现代经济发展,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乡经济二元化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个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土地问题浮出水面。与“三农”问题密切相连,种种有关农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事件不断暴光。因而,具有浓厚传统特征的农村土地改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改革之路的探索也在不断深入。实际上,在政策性的调整约束之外,根据现代经济的要求对土地权利制度进行改革尤为重要。只有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与城市现代经济接轨,城乡经济才能真正融为一体,实现协调和谐发展。

一、农村土地“公有论”和“私有论”评析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种种见解和议论非常之多。抛却意识形态的问题不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公有论”,一为“私有论”。维持农村土地产权公有是国内学界的主流,公有论者主要从中国远未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市场机制远未完善的现状出发,认为土地公有是农民社会保障、抑制土地兼并、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改革的方向应是完善土地公有制,将保护和明晰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为改革重点,以弥合城乡经济在产权制度上的差距。① 中央政府的政策是这种理论的支持者,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的两会报告都显示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方向性。然而由于集体所有制的权利关系复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产权的界定成本高,因而无论政府还是个人对于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下清晰界定土地产权都显得“力不从心”。

高界定成本导致高市场交易费用。一方面使市场对产权收益的交换难以达成契约,遏制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则导致现实交换中的市场手段“失灵”,让位于政治手段,各种有关土地的纠纷都可看作是这种政治手段的表现。② 从西方经验来看,产权明晰最简单的方法似乎就是“私有化”。阿尔钦认为,“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③。拥有完整产权的物品最容易进入市场交易,最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种种模型,也往往被认为最有效率,故可以让农村直接进入以市场为基础的现代城市经济。正因如此,农村土地私有化被很多学者认为是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良策,其代表人物如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和张五常等,并为海外学者和部分网络激进言论所拥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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