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如何界定存在许多争议。但将城市市区限定为建成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若扩大解释为城市规划区,则将与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大量集体土地的现实不符。即使在城市建成区内,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虽然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四种方式均是针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四者在适用时间、对象及是否有偿等问题上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其中没收仅在解放初期采用;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于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