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指出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物权法草案)和全部地方法规、所有规章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国家、集体“二元化”的长期、严重的错误条款,阐述其危害性,这在物权法中将也是极为重要的、亟需厘清的基本问题。
过去20多年来,即从1982年颁布的宪法算起,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十五部法律(还有物权法草案)和全部的地方法规,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其他的,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的法律也是“双重所有制”,这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权制,可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这是我国立法中最大的失误。
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
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物权中处于优先地位和支配地位的绝对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绝对占有权。按照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意思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由这个性质决定了土地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每一寸土地、每一寸水面、每一寸海域,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水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洋等自然资源,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也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究其实,农村集体和家庭拥有的土地,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为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优先、廉价提供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说白了,就是农民从国家租用一份土地使用,而不是国家白白送给他们的。长期以来,农民使用土地要向国家交公粮、交余粮、交农业税,并且不能将土地自由买卖、赠送、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说明农民只是占用土地,而不是属于自己村、自己家的土地。至于宅基地,农民盖房子,也要向国家交土地出让金;交了出让金,也只是得到一份平宜的土地使用权。至于自留地、自留山,那基本上是平宜提供给他们使用、以改善农民生活的一份土地。与耕作土地一样,宅基地、自留地国家也禁止自由买卖、赠送、永久继承、抵押、质押、典当和物物置换等交易,总之,农村集体、家庭拥有的一切土地,并不具有绝对占有权,也就是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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