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引论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物权法的核心是物的利用制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两种利用方式是物权法的两大主题。前者重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重在发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发展,为债法作为信用法的制度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但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物的利用方式问题,相比而言,则发展得比较缓慢,创新不多(当然,也有些创新,比如空间权制度)。这也可能是物权法的客体——有体物本身的局限吧:一种财产的利用方式终归是有限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发展,可能是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突破的结果。
本文的论题,不是什么创新性内容,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土地制度在我国又是一个新问题,从其意义、性质上讲,是一个牵涉广泛,内容复杂的制度性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是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所讨论的热点问题。我们认为,在土地问题上,法律学家的任务有两个:其一是详尽阐述现有制度的状态;其二是综合现有诸学科的研究成果,将有关制度落实到具体规则上,使其最终转化为法律。
本文的重点,在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当然,我们也要提出我们自己的方案。正如学者所说的,运用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理论来思考法律固然开拓法律人的视野,引导我们对法学传统中法律的核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当然假设加以反思,但也可能使我们有意无意忽视法律理性中应然与超然因素的分析。[①]我们在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后,将主要作应然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学者来说,理论的彻底性比什么都重要。另外,我们所提的方案也只是纯粹的学术方案,仅供学术交流和研讨。
二、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也是和我国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任何试图回避土地所有权制度而提出的农村土地改革方案都将是不完整和不现实的。
2、农村土地的利用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无论称作使用权也好,承包经营权也好,如何设计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是问题的关键。现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何用土地使用权制度来修补土地所有权制度上的缺陷,而不是研究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我们认为,如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制度则可以更多关注土地的实际利用问题。
三、本文立论的基本出发点
在进入以下对有关问题的分析之前,我们想先申明一些基本的前提。我们觉得,无论如何,在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上,以下前提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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