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元月3日,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一组村民高**、袁**起诉袁**、尤**,请求法院:一、确认二被告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的《山林、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占用的林地耕地;二、判决被告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为什么2003年转让的土地,二原告在2008年起诉确认转让无效,要求返还土地呢?原因是:江家村位于金果坪乡镇所在地。随着水布垭工程建设移民的增多,以及水布垭工程竣工后金果坪乡江家村已成为水陆交通要道黄金地段,该村土地的使用价值一路飙升,一块地从2003年几千元卖不出去,到2007、2008年迅速上升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元,还非常抢手,于是二原告认为,她们转让那么多土地,才几千元,吃亏了,所以提起了诉讼。
本案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高**、袁**是母女俩,被告袁**与高**是夫妻,即原告高**、袁**与被告袁**是一家人。在农村土地承包中,袁**是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他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经营者。被告尤**是因水布垭工程建设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后,从建始县官店镇干溪村三组迁居到金果坪乡江家村一组的移民。在迁居前,被告尤**于2003年11月18日与袁**签订了《山林、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是:一、袁**给尤**转让山林两块。第一块地名:马连头,面积4亩;第二块地名:袁家坪大路下,面积1亩。二、转让耕地两块。第一块地名:沙槽,面积2亩,属旱田;第二块地名:下家湾,面积2亩,属水田。即:一共转让了5亩山,4亩耕地。其中,4亩耕地,两亩是茶园,另两亩是水田。三、转让费8000元。尤**自签协议之日当场交清。四、尤**从二00四年开始承担国家、集体的各项义务和任务。
在签协议时,原告高**、被告袁**、尤**和村支书刘世海共同参加了确定转让山林、土地的四界和转让价款,但原告高**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原因是袁**、尤**是各自家庭的户主(即农户代表人),所以在协议上甲方(转让方)仅袁**签字,乙方(受让方)仅尤**签字。协议签订同日(2003年11月18日),尤**给袁**支付了转让费8000元,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委会也签字同意转让并盖了村委会印章。之后,于2003年11月28日(签转让协议后第10天),江家村委会与受让人尤**签订了《农村土地(即袁**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书》;2003年11月30日,袁**、尤**双方办理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同时尤**取得了《农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以后,袁**也按转让后的土地办理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4年3月5日,金果坪乡国土资源所给尤**颁发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no. 031905号),批准尤**在江家村一组(即袁**转让的土地上)建房占地160㎡,尤**在转让的土地上当年就建起了住房并正式定居;2004年4月30日,金果坪乡财政所通知尤**缴纳2004年度农业税79.31元,同年6月3日尤**按通知要求缴纳了2004年度农业税。但从签订转让协议后,一直到现在,尤**一家三口人的户口仍然在建始县官店镇干溪村三组,还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2008年元月3日(即签转让协议四年后),原告高**、袁**母女俩在巴东县人民法院水布垭法庭提起了诉求如前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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