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南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二审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先锋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贻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生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传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瑞浩,泰和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路龙昆下村205-1号。
法定代表人:岑卓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大略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贻春、冯生成和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传东、徐瑞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安大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3月5日,富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安大略公司签订《转让温泉旅游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每亩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转让温泉镇雅洞旅游区(又称益雅度假村)土地约100亩给乙方兴办综合性开发项目。合同签订后,安大略公司向富海公司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3月23日,海口润滨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润滨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安大略公司签订《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该100亩土地。1994年10月8日,润滨公司与安太略公司又签订《退出琼海合作项目协议》约定:乙方将其从富海公司受让的土地100亩转让给甲方独家开发,退出合作;乙方已向富海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款300万元视为甲方向富海公司支付。1996年12月27日,富海公司作为甲方直接与乙方润滨公司签订《转让温泉旅游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同意转让温泉镇雅洞旅游区土地约100亩给乙方兴办综合性开发项目,转让土地的位置待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项目给予土地;平均每亩地价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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