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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暂住证办理相关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92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办理对象: 在特区居留2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居留2个月届满1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

暂住证的种类及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暂住证种类最长有效期

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劳务暂住证1年

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非劳务暂住证2年

注: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工本费。

申办劳务暂住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证明;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非劳务暂住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暂住证上载明的事项:

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暂住地址;

暂住证有效期限;

其他必要事项;

暂住证的续期:

暂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办证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注意事项:

持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暂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 内向变更后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机关申报。

用人的单位或个人与持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申报。

暂住证的保管: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和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人员在被查验暂住证件时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身携带的,可以说明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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