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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暂住证办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40

为了保护来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外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进一步规范贵阳市暂住证办理规范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和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受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

二、办证对象。

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在筑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到登记发证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筑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三、申报登记。

暂住证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

(一)暂住在常住人口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办理;

(二)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本人或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三)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工作地点的,由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登记造册申报办理。

四、申办手续。

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工作或居住证明、婚育证(女)、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按照规定交纳工本费。

五、办理程序。

暂住证办理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派出所或乡、镇(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领人提供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

(二)填写《暂(寄)人口登记表》;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六、临时暂住证制作与发放。

纸质临时暂住证由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作与发放。

(一)符合申领临时暂住证条件,收取工本费5元,出具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二)申领人在2个工作日内凭办理收据到受理点领取临时暂住证。

七、卡式暂住证制作与发放。

(一)申领人凭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到贵阳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

(二)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取证件工本费14元,出具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三)申领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暂住证办理收据到贵阳市公安局制作所领取暂住证。

八、集体办证。

为了方便单位、团体和院校办理卡式暂住证需求,简化手续,集体办证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办证的需持经营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单位公函、专办人身份证到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报暂住证集体代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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