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人员 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主要规定:
办理对象: 16周岁以上的非广州市辖区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就业需要暂住30日以上的。(学习、探亲、访友、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等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办理机关: 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暂住地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ic卡暂住证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服务中心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在受理后的6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有效期限: ic卡暂住证核发暂住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ic卡暂住证有效期满前3日内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或者其他项目的,应当到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特殊情况: 在本市辖区内暂住 3日以上30日以下,尚不够申领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和合法居所证明向暂住地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按规定缴费)。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使用期限为30日,期满未就业的,允许延期30日,延期手续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流动人员,就业后应当及时申领ic卡暂住证。
办理ic卡暂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计划生育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
就业证明;
办理程序: ic卡暂住证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视读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暂住有效期、ic卡暂住证编号、签发日期、照片。
机读登记项目:暂住地址、就业处所、持卡人个人信息等。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时,应当按规定缴费。
在本市就业,且已暂住一年以上,办理了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3、享受计划生育、婚前保健、孕前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4、按规定为子女办理入托或者入学手续;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ic卡暂住证的保管: ic卡暂住证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现遗失、损坏,应立即向暂住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流动人员应该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ic卡暂住证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以备公安机关依法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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