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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暂住证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16

为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以利于校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内流动人口系指本人户口不在学校,但在本校务工(民工、临工)、从事经营活动(个体、集体)或学业学习、探亲、借住等年满16周岁、在校内居住的个人。

第二条,校内流动人口除需依法申报办理暂住证外,还必须由保卫处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嘉应大学民(临)工出入证”或“暂住人口出入证”交纳个人治安管理费。学习和探亲者不收此项费用。

第三条,办理“民(临)工出入证”或“暂住人口出入证”需出具以下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2、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本人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4、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5、本人免冠大一寸黑白近照两张。

第四条“民(临)工出入证”或“暂住人口出入证”分有效期六个月及12个月两种。

第五条,每次办证交纳工本手续费用10元,押金20元。学习和探亲者不收此项费用。

第六条,持证人在离校(不在校内)时,必须到保卫处注销登记,退回证件,拿回押金。

第七条,在办理“民(临)工出入证”或“暂住人口出入证”的同时,一并交纳个人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

第八条,“出入证”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以备校保卫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凡应办理“出入证”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20--50元罚款,并责令补办:

(1)、应该办理而没有办理“出入证”者;

(2)、使用过期失效的“出入证”者;

(3)、“出入证”丢失、不报失、不补办者;

(4)、将自己的“出入证”转借他人者;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雇用或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暂住证、出入证工作,及时督促和检查,如有漏办或不办者,除对其本人按第九条处罚外,还将对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以该单位没有办证的总人数,每人30元计算。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在校内暂住7日以上的,应在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与雇佣人或其他关系人一同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和办证,并由关系人担保。居住1天以上6天以下的经营务工人员也要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和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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