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已在京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外籍及港澳台同胞),应自即日起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就业 证》申领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中国驻外使馆签发的职业签证(“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直接办理《就业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持来华邀请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签证 ;
2 、人境后持本人有效护照及委任证明、简历、照片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 简 称《就业证》 ) 。
《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持《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办理居留证
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 , 应在人境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人境管理处办居留证件 , 申请时履行以下手续:
(l) 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2)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代表证》;
(3) 近期 2 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
(4) 北京市卫生检疫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16 岁以下儿童 免 ) 体检地址为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0 号。凡由外国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需经北京市卫生检疫局认定。
(5) 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加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印章。
办理暂住证
1 、申请《暂住证》
来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眷属,凡在京居留三个月以上的,需办理《暂住证》。
(1) 须持《备案登记薄》;
(2) 须持与申请人相符的有效入境证件 :
台胞须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先办妥多次出入境签证;
非港澳人员须持《港澳同胞回乡证》;
华侨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在侨居国定居身份《公证书》,侨居国政府签发的定居卡 ( 原件 ) 及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3) 持上海市卫生检役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 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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