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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暂住证需要随身携带吗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40

1.《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3.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4.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5.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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