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与章某约定,邓某以38万元的价格买进章某的房子,两人签了买卖协议。
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章某也将房屋交付给邓某使用。但章某却一直拒绝为邓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此,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判令章某限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章某则称,她因原来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回迁后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她虽就此房与邓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产权证书上加盖有“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印章,所以该房屋性质应属于经济适用房。
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符合相关条件。
而邓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基于以上原因,章某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与章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案
张绘丽法官: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章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诉讼期间,法院致函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询问争议的房屋性质问题。
该单位复函称:在危改回迁项目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房不同于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提交齐全,?薹ㄔ翰榉獾认拗魄榭觯捎枰园炖碜频羌鞘中?/p>
根据法院调查的上述情况可知,本案中的房屋的性质不同于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齐全,无法院查封等限制情况,即可上市交易。
所以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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