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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改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发表时间:2015-08-03 浏览次数:50

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用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按杭州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杭财农[2006]231号)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应缴出让金= 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 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1)土地出让金标准。房改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附表的规定缴纳(详见表一)。如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乘以年期修正系数后确定(详见表二)。

2)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按宗地为单位计算。

为使同一宗地内的出让土地使用年期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同一宗地内其它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第一套房改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时规定的截止时间倒推计算:出让的截止时间须与第一套房改房截止时间相同。

房改房竣工时间,以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明确的竣工时间为依据进行确定。

3)房屋垂直分摊面积 = 房屋的建筑面积 / 房屋总层数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房屋总层数:以房屋产权证记载层数为准(不含地下层)

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符合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变更登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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