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预)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开发企业,均应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资质条件按《规定》第五条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四级企业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得低于400万元,县镇不得低于200万元。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从其《规定》第六至九条。但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字样。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时,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按实际已到位资金数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第十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一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颁发。
内资二级资质证书、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发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州开发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证书不能跨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同意,然后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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