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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12-02 浏览次数:311

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必须有 明确的被告;

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 据此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 案件:

①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以土地为标的 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②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 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③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④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⑤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经有关行政裁决后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对于下列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对裁决不 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 受理。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起30 r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 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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