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证 书(处理公民财产事宜)
发表时间:201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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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律证字第 号
兹证明 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在我们面前签署了《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
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上当事人的签名属实。
特此见证
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项天赐 xxx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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