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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又拆迁款案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07

 14年前,城镇居民王先生向农民陈某购买了大兴一处农家院,此后这个院子被拆迁,王先生得到18万余元拆迁款,陈某得知此事后起诉要求分钱。11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王先生分给陈某2.3万余元拆迁款。

1995年,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2001年,这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王先生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2007年,通州宋庄画家“小产权房”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农民看到了“钱”途,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还房。陈某售出的房屋此时已被拆迁,陈某决定起诉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买房款等后应还近12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王先生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同时认定,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与当时房屋价值等值的房款6.5万元。陈某是因为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能获得一定利益才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是因房屋升值所导致,而且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的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未因此而获利,返还拆迁款对王先生显失公平。最终,法院确定王先生按照20%的比例返还陈某拆迁款(除去房屋价款外),数额为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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