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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未变更登记,赠与人死亡,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
发表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198

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协议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却在交付前撤销赠与,受赠人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协议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诉讼请求。

现年25岁的刘某系该县市民。刘某诉称:去年6月21日,其二叔刘二因车祸身亡,由于二叔终生未婚、无后,奶奶蒋某提议将刘某过嗣给刘二、并由刘某按民俗为叔父办理丧礼事宜。去年7月5日,经族人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奶奶放弃对刘二房屋的继承权交由刘某继承。协议签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刘某,刘某作为过继儿子为叔父办理了后事。刘某事后要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奶奶拒绝,后来因房屋拆迁该房拆迁补偿款被奶奶支取。后刘某将其奶奶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对其叔父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奶奶蒋某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助款和拆迁安置换房权返还给他。

被告蒋某辩称,刘某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二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起诉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大之子,被告的次子刘二无配偶和子女,去年6月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二死后,经众人协商,同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过嗣到刘二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某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办完丧事。刘某之父刘大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某的部分交付给蒋某。刘二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某作为刘二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二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某继承,应认定是蒋某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某,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某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某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某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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