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从签订拆迁合同、开始拆迁到建设工程动工,中间势必有一段过程,而该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可能因拆迁地点、拆迁范围、补偿与安置办法等因素的影响而有异,甚至有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开始拆迁或建设施工的风险。拆迁期限应按“合同约定的4年 + 动工的合理期限”确定。
建设工程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始施工,既不符合原告的利益,亦不符合被告的利益。在本案争议未有定论之前,被告不主动支付临时(延期)安置补助费是当然的选择,不应因此加重其责任。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28日,原告霍金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侨房屋建设经营公司(下称“华侨公司”)签订《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书》约定:华侨公司征拆霍金居住的建筑面积47.05㎡的房屋(另有9㎡的阁楼);在征拆范围新建楼宇的第6—8层安置补偿霍金一套建筑面积为56.05㎡、二房一厅的回迁房;在设计允许情况下,回迁房的座向可向南或东南向,回迁房的阳台面积按50%折入室内建筑面积;打桩之日起4年内安排霍金搬入安置的新楼房。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1994年11月,霍金搬到华侨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内居住,并将房屋交给华侨公司拆除;华侨公司从当月起每月支付15元临时安置费给霍金。
2001年8月14日,华侨公司通知霍金:因华侨公司承租的周转房须拆迁,要求霍金于当月31日前搬出周转房,临迁期间自找周转房;华侨公司每月另行支付拆迁补偿费560.05元给霍金至回迁新房时止。
华侨公司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拆迁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3年1月9日,佛山市建设局给华侨公司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4年11月,华侨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先后安排普君南苑a座306房、604房给霍金作回迁房,并通知其回迁。但霍金均以回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收,此后华侨公司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给霍金。
2006年3月27日,霍金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华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回迁房;2、从2000年1月1日逾期回迁日起,华侨公司每月应增加50%安置补助费,并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补偿金;3、华侨公司支付临迁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支付补偿金至办妥回迁房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06年3月31日为68306.75元)。
【法院判决】
1、华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与霍金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书》约定的条件,为霍金提供回迁房。
2、华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金2002年7月至2004年11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8127.25元,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3452元,合计2157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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