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行为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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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李某买了一套门面房,是二手房,房主是王某某,共计70万,当时全部付清,房子买的时候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约定房产证办出来后再过户给李某,后来一直拖着没办。现在房子李某已用了三年,前几天法院来查封,李某才知道这个房子05年的时候过户给王某某的儿子,因王某某的儿子欠他人100多万,现在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问题:过户给王某某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这种过户行为能不能说明王某某和他儿子是存在恶意的?
主要观点:1、房产过户行为有效,只能请求债权。主要理由:一是房产买卖过户有才能生效,王某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的行为,发生了物权转移的效力。虽李某实际占有房屋,但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对该房没有产权,所以现在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二是单纯的过户行为不能说明他们恶意。
2、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可以请求房屋所有权。一是属于恶意欺诈,这种转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王某某与其儿子恶意串通,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过户无效;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我国民法中讲的善意还是恶意,根本上是指有偿还是无偿。王某某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未交纳交易税费,说明是一种赠予关系,是无偿的,本人认为这种行为不能和正常发生货币支付的买卖关系对抗,应该认为王某某和儿子是恶意串通,损害买售人权利,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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