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过户手续丢房产
发表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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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和房屋权属登记,本来属于自己的房子变成不再是自己的。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关系,房产登记才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因此,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即使你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严格从法律上讲,这房屋还不是你的。
“就因为没有过户,这个房子就不是我的了!”江苏人刘建伟(化名)在面对小编采访时,沮丧地说,“没想到登记手续那么重要啊!”
2002年,a公司欠了做生意的刘建伟一笔巨款,双方约定,将a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算作偿还债务。另外,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如果另有费用发生,由刘建伟自理。自认为有点法律观念的刘建伟还特意去公证处做了个公证手续。
此后,刘建伟又把房子反租给a公司。但在这过程中,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a公司与b公司又产生债务纠纷,b公司拿着一份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本该在刘建伟名下的房屋。
刘建伟急忙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但是法院认为,抵债协议书反映的是刘建伟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刘建伟没有按照抵债协议书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虽然双方对抵债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刘建伟并不能因此而自然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刘建伟的诉讼请求。
如今,刘建伟对此后悔莫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物权登记和公证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他们所起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公证制度虽然是公证机构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并不具备公示效力,不改变物权的权属。而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物权登记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
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关系,房产登记才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因此,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即使你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严格从法律上讲,这房屋还不是你的。万一登记方一房二卖,将会影响你实现对房屋的权属。
这是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之一。而在这十大民生案例当中,有四个案例是发生在住房领域。随着新小区的不断建成,物业服务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以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大量发生。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涉及到不动产(房屋)的买卖、租赁等均为老百姓的“人生大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加强法律意识,遇到有疑问的、不能确定的法律问题,最好先询问法律界人士,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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