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李玉兰同马海涛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李玉兰购买马海涛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李玉兰向马海涛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马海涛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马海涛向李玉兰交付了房屋。
李玉兰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马海涛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李玉兰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李玉兰向马海涛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向马海涛返还房屋,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同时,该判决确认了马海涛系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马海涛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玉兰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李玉兰认为,马海涛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李玉兰,现在马海涛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有鉴于此,李玉兰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马海涛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李玉兰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计48万元。
据了解,有近三百位艺术家在宋庄买了房,他们随时都面临着被原房主起诉的危机。李玉兰并不是宋庄第一个被起诉的艺术家,第一个被农民起诉的艺术家是李玉兰目前的案件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继王立则之后,不到一个月之内,杨大卫、白子、边红等13位画家相继被起诉,起诉原因不一而同。对此,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始拒绝受理此类案件。李玉兰的案件之所以收到如此大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她的案件是第一个结案的,而她的案件在宋庄是具有代表性的,她的案件的结果昭示着宋庄所有买房画家们的结果。此外,城里人买农民房是否合理已经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除宋庄以外,北京的房山区等其他城市边郊农村均有此类案件发生,所以,李玉兰的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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