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买卖小产权房案例
发表时间: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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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小产权房”,两家人闹了三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决,小产权房买卖违法,判决买房人返还房屋,卖房人赔偿市场差价近10万元。
2003年,郑州市民代女士与靳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靳先生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卖给代女士。代女士先付了5万元钱,双方约定,余款等房屋过户手续办好再付。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房子属农村集体组织开发的“小产权房”,依法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没能过户到代女士名下,靳先生也没拿到余款。
2007年,靳先生找到代女士,要求返还房屋,遭到拒绝。靳先生将代女士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小产权房系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代女士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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