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买卖小产权房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发表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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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王强所在的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强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强得到两套住房。王强的朋友孙林与王强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于是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当时该房屋的价格为8.2万元。3年后,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榆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退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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