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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 小产权房显现农民与政府利益博弈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47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盖建的“商品房”,由于现行法规政策禁止向城里人出售,不具有完整的商品属性;已经购买了这类商品房的城里人,其产权不受现行法律保护。所以,这类房产所有人的权利也比城市里商品房所有人的权利要小,因而,人们形象地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一种制度现象。

既然“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它的出现打破了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商品房开发供地的现实。于是,政府严格制止这类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购买农民的住房,据此,法院也判处城里人购买农民原有的房屋为违法。这样一来,农村所有的住房都具有了“小产权”房的性质和特征。

“小产权”房的类型及其开发建设方式

根据现有情况,“小产权”房有多种形式和类型,其开发建设也有不同方式。按照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不同类型,“小产权”房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二是在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三是利用荒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四是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从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来看,在前三类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不仅不应当限制和禁止,而且应当放开,使之与大产权房一样,成为真正的商品房。对于在农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要严格管制,尽力制止。但是,管制总有漏洞和空子可钻。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因势利导,找到一种能够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方式和安排。

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方式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自主开发模式。这样做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村庄供给建设用地,由村社企业开发建设,在满足和改善村民居住和生活的同时,向外出租和出售;一种是村民个人或者村集体雇请施工队伍建设,然后出租和出售,如深圳城中村和昆山富民合作社那样。第二,合作开发模式。即由村庄和外部企业合作,村庄向企业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外部企业出资开发建设,一方面满足村民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或者向外销售。第三,开发商开发模式。即由村集体把建设用地一次性地出让给开发商,并承诺办房屋产权证,换得农民上楼和一次性的补偿,农民住进了楼房,却失去了土地的产权。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前两种方式相对有效。开发商开发模式存有问题,最大的受惠者是开发商和村镇的少数负责人,农民失去了土地产权,有可能变成既失地又失业的无业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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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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