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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定调宜早不宜迟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45

去年三季度,国土部称不下发统一文件定调小产权房,要求各地自行妥善处理。可以理解,小产权的走向遇及体制瓶颈,定调实属不易。但是,对其放任自由,没有监管也没有明确的约束手段,或将使小产权房成为下一个发展的绊脚石,更将使政府的未来土地政策陷于被动。比如规划的冲突,国有征用环节的矛盾等。

小产权房虽只能说暗流涌动,但其实早已是天下大白的事。法律规定的很清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上市流转,流转的仅限于经营权,但是鉴于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或是说由于集体土地与城镇土地不平等地位,在面临暴利的土地交易面前,集体终于按奈不住。

如今,对于小产权房已形成了两种一般观点:一是法不责众的观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小产权房现象已不是个案,纠正的难度和广度都比较大,面对一个为数不小的群体利益,法律已无可约束;其次,小产权房实为集体土地的租赁行为,集体有权将其所有的土地向市场出租取得收入。二是大势所趋的观点。土地的市场化并没有让集体土地享受市场化带来的丰厚利润,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没有真正的处分权,必然导致集体与国家产生矛盾,反映出来的就是地方政府与集体争利的局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进城镇将使农业户口进一步淡化,集体的概念也将被淡化,但这个过程不断积累着矛盾。因此化解矛盾的最终预期就是集体土地的入市。

以上两种观点也可以说是两种推理预期,很多人就是秉着这样的预期而抢先于政策下手,以期通过非市场化的方式取得更大的利益。

四天前,国土部部长表态要在年内清理小产权房,其实到如今已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即使将来部分集体土地因被国有征用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转正小产权房,那也同样是变相的默许,一是其出让金的多少有很大的操作余地,二是默认了其非市场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的不公平。

因此,个人认为小产权房清理应分两步走。首先是明确停止小产权房的继续扩张,并明确处罚措施。其次是明确假如被国有征收,将以一定的价格补偿,例如按该被征用集体平均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这样做的好处是:封住源头,压缩预期,自行处置。

小产权房的存在也是一颗毒瘤,它导致有钱人以更低的价格获取社会资源,造成更大的不公,不除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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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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