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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华:小产权房处理应化堵为疏
发表时间:2012-06-01 浏览次数:286

年初国土部将清理小产权房作为今年工作重点的消息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的“非”与“过”众所周知。其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有关程序,更重要的是对18亿亩耕地红线形成潜在威胁,从而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60多亿平方米天量小产权房的存在已是既成事实,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小产权房有其形成的原因。 

法理依据充分 

从法理上,可以探寻小产权房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方式同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表现形式。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于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处置和交易的权利。宪法赋予了集体所有制完整的所有权,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不得买卖但可以转让使用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分别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以上法律条文不难看出村镇集体拥有对土地使用的处置、经营与管理权。 

确保“18亿亩红线”和粮食供应是完全正确的,但对属于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如宅基地、村庄、荒地或者集体定居区域等,集体可否进行商业开发?从法理上讲,农民和村集体在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其出售或者出租是完全正当的和合理的。城镇人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就像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和蔬菜一样,双方是平等交易。 

功过自有分辨 

从作用上,可以考察小产权房的“功”。在城市保障性住房机制尚待完善、商品房价格连续飙涨,人们望房兴叹之时,小产权房由于建造成本低廉,售价只有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甚至更低,其较好的性价比,部分地满足了人们的住房需求。 

受益者除了自我改善的农民外,还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大多数工薪阶层而言,小产权房的价格极具吸引力,低廉的价格也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实际生活水平的可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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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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