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提醒购房人注意购买“小产权房”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那么,“小产权房”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
1. 由村委会印制颁发的产权证不合法,国家不予承认。当“小产权房”遇到产权争议时,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2. “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 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
那么,“小产权房”的风险真的很大吗?
如果你买房的目的是自住,那么,风险并不大。首先,你的房是盖在村属的土地上,土地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所以,发生产权争议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为对该房产的准司法仲裁主体的村委会是承认你的产权的,如遇到拆迁,村委会将视你的产权为该村产权的一部分而予以保护。至于以违章建筑对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如果,你所买的“小产权房”在亲属、朋友、熟人中发生转让买卖,也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在此种转让中产权证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间的商业合同方式进行转让,它一样具有约束力。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城市规划局能管到农村去吗?还有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本身便是一种野蛮拆迁。违“章”建筑不是违“法”建筑,凭什么拆了白拆? 拆了白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违章建筑”仍然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它不是偷盗、抢劫、欺诈勒索、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凭什么“没收”?)仅仅是“有暇疵”的合法财产而己,“有暇疵”就该处以极刑吗?这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这件事早该改正了。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法所不禁,即为合法”。“小产权房”在手续上也许有些欠缺之处,应该允许他们补办,并缴纳该缴纳的税费。在这件事上,“堵”莫如“导”。
己建成的房不让人家卖,正建的房子不让人家建,堵塞农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
农民建房售房就像平价药房的横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来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梦寐以求的事。它攻击的是房地产商们的价格同盟,也许畸形的房价能从这里打开缺口,这是件天大的好事。
政府应该作的事是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
无论事态会如何发展,“小产权房”不但会大量存在,还会越建越多,昂贵的房价会为“小产权房”带来无限商机,现在,许多房地产的加盟己使“小产权房”如虎添翼,登堂入室。无视“小产权房”的存在,会让我们犯下一个绝大的错误。
而且“小产权房”的确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平抑房价,实现“居者有其屋”,作出贡献。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派出所应该主动上门,为他们上户口。如果他们至今还是黑人黑户黑娃子,那都是派出所的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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