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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租赁] 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的承租人没有规定要给予补偿。不过从公平角度考虑,不应否定应给予房屋承租人以补偿,毕竟房屋承租人因所使用房屋被征收受到了损失。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补偿的损失范围应当限于搬迁费、停产及停业损失,而不能请求分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将施工风险转移至房主,忽视施工安全的保障和管理,进而发生更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国家曾注意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的问题”,欲区别对待。
咨询律师: 胡骅
[居住用房租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实践中的问题是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没有行使解除权,后以行为方式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后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否支持? 我们认为,在迟延付款情形,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收取的房款退还买受人。但出卖人其后接受买受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租赁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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