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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处理租赁房屋转租问题的六项规则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38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撰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转租问题规则有六项,其要点是:

第一,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出租人同意转租,其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第三,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六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不得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四,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拖欠租金而出租入要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的,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超出部分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六,次承租人腾房义务和逾期使用费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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