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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里租客自杀,房主求偿
发表时间:2012-11-16 浏览次数:313

案情:

付女士在两年前将房子租给了小苏两口子,两年来一直都没有事情发生。可是几个月前,小苏因精神有问题从阳台跳楼自杀,当时整个小区都闹得沸沸扬扬,不少邻居还因此放鞭炮辟邪。小苏死后,他的妻子不再租赁付女士的房屋,房子也就空置了下来。然而令付女士想不到的是,从那之后,她这套维持生计的房子就再也没有出租出去。很多人听说这套房子曾经有人自杀而不愿意租,就连二手中介也不愿意接付女士的买卖。

由于付女士主要的生活来源就是房租,这几个月房屋租不出去,没有租金,给付女士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她觉得小苏的妻子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毕竟是小苏的死对房屋租赁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才导致目前的损失。因此付女士找到小苏妻子要求赔偿,但对方不肯承担这个责任。

律师说法:

出租房出现命案等是房主最不愿意遇到的事情,房主好端端地租赁房子一定会因此蒙受损失。不过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主要看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小苏的死是由于精神疾病造成的,她的妻子对此也无法控制,因此小苏妻子并没有直接对付女士产生加害行为或者损害。付女士的房屋因此事无法租赁虽然是小苏自杀造成的,但是却很难因此得到赔偿。此类事件一般与民俗、风俗习惯有关,很难要求合法的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承租人的义务:

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瑕疵通知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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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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