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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474

    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3、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5、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话,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承租人死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8、对租赁物的装潢、添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

    9、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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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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