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原则?
发表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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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原则?
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此类问题,首先,应当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公平合理原则,结合此类纠纷的特点处理。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充分尊重其约定了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已经附属于房屋的装修装饰如果拆除可能损害房屋的,一般应当归出租人;非固定装修装饰可以拆除的,由承租人拆走,但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害。一般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装修装饰物应当归出租人。其次,在确定责任分担时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出租方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合同对装修装饰物没有约定时,应当由出租方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做出适当补偿。如果合同无效的则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即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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